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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用人单位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
  • 文章来源:   发布时间:2007-06-18 10:34:12   阅读次数: 次 字体: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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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  根据《劳动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      (1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      (2)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;
      (3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;
      (4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        这里需要说明三点,一是根据《劳动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是“合法”的;二是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“重大损害”可由企业的内部规章来规定,若因此发生争议,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制度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;三是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的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,依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,被人民法院依据《刑法》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。用人单位依据《劳动法》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,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。